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漢朝時期法律制度開始走上「儒家化」道路

漢朝時期法律制度開始走上「儒家化」道路

公元前206年,秦朝敗亡。漢高祖劉邦在三年多的楚漢戰爭中擊敗項羽,於公元前202年稱帝,國號漢,定都長安,史稱西漢或前漢。公元8年,外戚王莽篡漢,西漢即告結束。公元25年,光武帝劉秀重建漢朝,建都洛陽,史稱東漢或後漢。從公元190年起,軍閥割據混戰,東漢名存實亡。至公元220年,魏文帝曹丕稱帝,東漢正式滅亡。西漢、東漢一脈相承,前後共歷二十四帝,統治四百餘年,統稱漢朝。

漢朝是中國歷史上著名強盛的朝代。在兩漢四百餘年中,中國傳統的政治、經濟、文化都飛速發展。就法律制度而言,經過兩漢四百餘年的積累,中國早朝封建法制在理論、制度上均有極為明顯的進步。特別是西漢中期以後,儒家學說開始滲入法律制度之中,中國封建法律制度開始走上「儒家化」的道路。

(一)漢朝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

1、 主要立法

漢朝立法,主要集中西漢初期和中期,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:

(1)約法三章

「約法三章」是漢高祖劉邦在稱帝之前為爭取民心而頒布的一項法令。劉邦在攻入秦都咸陽以後,鑑於秦朝法網嚴密、刑罰殘酷,為爭取民心,宣佈「約法三章」:「殺人者死,傷人及盜抵罪,余俱除去秦法」。公開廢除秦朝的酷法嚴刑。「約法三章」是漢朝法制的開端。

(2)《九章律》

《九章律》是漢朝法典的主要組成部分,漢初相同蕭何在損益律基礎上作成,以《法經》六篇為基礎,增加戶、興、廄三篇,合為九篇,故稱《九章律》其中戶律主要規定戶籍、賦稅、婚姻之事;興律主要規定徵發徭投、城防守備之事;廄律主要規定畜牧和驛傳之事。

(3)《傍章》

《傍章》是漢高祖時期儒生叔孫通奉命制定的關於宮廷、朝謹、禮儀方面的法規,共十八篇,與《九章律》同時施行。

(4)《越宮律》和《朝律》

《越宮律》和《朝律》是漢武帝時期制定的重要法規。其中《越宮律》是關於宮廷警衛方面的專門法規,共27篇;《朝律》也稱《朝會律》,是關於朝賀制度的專門法規,共6篇。

除此以外,漢朝還有許多單行法規,如《左官律》、《尚方律》、《沈命法》等等。根據史籍記載,至漢武帝時,漢朝律令已達359章,規模已相當龐大了。

2、 法律形式

漢朝法律形式主要有律、令、科、比四種。其中「律」是漢朝最基本的也是相對穩定的法律形式,一些重要法規也都以律相稱。「令」是皇帝發佈的正式詔令。漢朝的「令」極為繁多,內容也極為龐雜。「科」也稱「科條」或「事條」,是關於犯罪與刑罰的專項法規。「比」又稱「決事比」,是用來比照斷案的典型判例.在漢朝,「決事比」不僅具有法律效力,數量也越來越多,僅漢武帝時的死罪決事比即有1萬多件。

(二)漢朝法律的基本內容

漢朝法律制度的基本宗旨在於全面維護封建的政治體制、經濟關係和社會秩序.漢律的基本內容,大致可以歸納為幾個方面:

1、 全面維護以皇帝為核心的中央集權制度,重點打擊危害皇權的行為,削弱以藩王為代表的地方勢力。

在漢代立法中,規定了一系列維護皇帝安全與尊嚴的罪名,如無籍入宮門、失闌、不衛宮、犯蹕、矯制矯詔、大不敬、誹謗、非所宜言等等,並處以極為嚴厲的刑罰。同時,西漢初期、中期,先後製定了《左官律》、《酎金律》、《尚方律》及「阿黨附益之法」,在政治、經濟、任官、禮儀等方面打擊、削弱地方藩王的勢力,以消除地方勢力對中央權力的威脅,鞏固以皇權為中心的中央集權制度。

2、 嚴厲鎮壓危害國家統治的各種反抗行為,強化官吏的鎮壓職能。 

漢朝法律中,「謀反」、「盜賊」、「群盜」、「首匿」、「通行飲食」、「劫囚」等行為要受到極為嚴厲的處罰,通常是處死刑並連坐親屬。為加強這種鎮壓作用,漢武帝時還制定了「沈命法」和「見知故縱法」,加重官吏追捕、懲罰犯罪的處罰。

3、運用法律手段調整國家經濟,維護封建私有制度。

漢朝法律中涉及所有權保護、債務、契約、借貸等民事關系的法律規範也不斷豐富。同時,漢朝也注意用法律手段保證封建國家利益,如在西漢時期,有兩種買賣關係受法律限制:一為鹽、鐵,只能由國家專營;一為對外貿易,須得到官方批准。

4、維護封建家長制和封建等級關係。

在漢律中,「不孝」等倫理性罪名,範圍不斷擴大,處罰也逐漸加重,一些明顯帶有儒家色彩的觀念如「父子相隱」等也相繼演變成具體的法律制度。漢宣帝時的「親親得相首匿」,漢武帝以後的「春秋決獄」等即是明顯的表現。

(本文由「歷史春秋網」授權「知史」轉載繁體字版,特此鳴謝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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